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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材自种、自采、自用的管理规定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材自种、自采、自用的管理规定

1、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是指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己种植、采收、使用,不需特殊加工炮制的植物中草药。

2、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中草药知识和栽培技术、具有中草药辨识能力;

(2)熟练掌握中医基本理论、技能和自种自采中草药的性味功用、临床疗效、用法用量、配伍禁忌、毒副反应、注意事项等。

3、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不得自种自采自用下列中草药:

(1)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医疗用毒性中草药;

(2)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原植物;

(3)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濒稀野生植物药材。

4、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

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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