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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疫苗的包裝标识

药事管理与法规——疫苗的包裝标识

《条例》第 13 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如下:

(1)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不包括成人预防用乙型肝炎疫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增加的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2)“免费”字样应当标注在疫苗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字样颜色为红色,宋体字,大小可与疫苗通用名称相同。

(3)“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应当印刷在疫苗最小外包装的顶面的正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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