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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广告的科学性要求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广告的科学性要求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7、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8、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9、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10、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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