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药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注】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以上即为“药事管理与法规: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更多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希望对您有帮助!
执业药师-无忧实验班
学霸同款好课
¥880起
正保医学教育网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