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法规: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
1.专库储存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严格执行专库储存管理规定,将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在符合要求的专库中。
专库的要求是: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专人专账管理: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3、双人验收复核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人出库实行双人核查制度,药品人库须双人验收,出库须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同时,必须做到入出库均采集药品电子监管码信息(扫码)并上传数据。
4、不合格品处理
对因破损、变质、过期而不能销售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应清点登记造册,单独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药品销毁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其监督下销毁。药品销毁应有记录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企业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