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以下是“药事管理与法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体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概念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指控违法,侵犯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条件
①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不能作为被申请人。
②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被申请人。
③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3)被申请人确定
①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⑤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⑥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⑦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⑧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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