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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特别程序制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尚效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施,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现为 1982 年宪法;
2、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药品管理法》。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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