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并于 2005 年 10 月25 日印发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 号),自 2005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的管理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邮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2、省级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将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名单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备案。
3、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查验、收存邮寄证明并与详情单相关联一并存档,依据邮寄证明办理收寄手续。没有邮寄证明的不得收寄。邮寄证明保存 1年备查。
4、寄件人应当在详情单货品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字样,详情单上加盖寄件单位运输专用章。邮寄物品的收件人必须是单位。
5、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在窗口投交,邮政营业机构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查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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