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会对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办法办法感兴趣,为此,医学教育网编辑特地为您准备了这篇关于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办法办法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1条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第2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精神药品的生产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第3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4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在生产精神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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