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质量检验结果异议可申请复验:
药品管理法第67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复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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