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标注事项:
1、《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6,32条)
许事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除此以外是登记事项(企业名称、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载明:
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事项: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许可事项变更(变更前30日申请):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配制范围;(国家医学考试网搜集整理)
登记事项变更(变更后30日申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意事项:
(1)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申请区分开。
(2)和执业药师再注册分开,再注册条件是五条。
(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