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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是药事管理法规知识点,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出如下相关知识:

第1条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第2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精神药品的生产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第3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4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在生产精神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想了解更多药事管理法规知识,请持续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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