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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考点: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近日,2020年考生对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考点十分关注,为了帮助大家更加顺利的备考,小编总结了“《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考点: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具体内容如下,请考生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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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1、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行政保护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2、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药品行政保护的,(国家医学考试网搜集整理)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3、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惰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

以上即为“《药事管理与法规》重要考点: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介绍,更多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备考资料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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