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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价标准(方法):
①时间顺序用药与 ADR 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用药在前,ADR 在后);
②是否已知,可疑 ADR 是否符合药物已知的 ADR 类型;
③排除其它,所怀疑的 ADR 是否可用患者的病理状态、合并用药、并用疗法的影响来解释;
④停药消失,停药或减少剂量后,可疑 ADR 是否减轻或消失;
⑤给药再现,再次接触可疑药物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ADR 再出现可以肯定因果关系)。
2、 评价结果
不良反应的评价结果有 6 级,即: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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