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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的单位行政责任是什么?

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比较关心“《法规》: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的单位行政责任是什么?”,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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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使用假药的单位行政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生产、经营、使用劣药的单位行政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法规》: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的单位行政责任是什么?”相关内容,想了解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知识,请持续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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