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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特定监督检验--《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精华

有关执业药师复习,以下是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药品特定监督检验--《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精华”,具体相关内容,请考生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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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品特定监督检验--《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精华”,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还不错,可以分享给身边有需要的朋友参考,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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