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执业药师复习,以下是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药事管理与法规: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是什么?”,具体相关内容,请考生查看!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事管理与法规: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是什么?”,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还不错,可以分享给身边有需要的朋友参考,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相关推荐:
【详情整理】2021年执业药师报考政策详情汇总!
【注册】2020执业药师考生可以注册了!网址+详细步骤总结!
【收藏】2021执业药师《中药二》单味中药+中成药考点汇总!
【汇总】2021执业药师《中药一》10类中药别名(共510种)
【汇总】《药事管理与法规》高分章节:药品经营管理知识点
执业药师-无忧实验班
2024年好课
¥880起
正保医学教育网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