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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辅导精华: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有哪些?

很多考生想高效的进行执业药师备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执业药师备考知识点“法规辅导精华: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有哪些?”,详细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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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关于“法规辅导精华: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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