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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药师考试法规

2021执业药师考试时间已经公布了,在10月23、24日,给即将参加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整理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药师考试法规”内容,请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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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调査工作。

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药师考试法规”学到了吗?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考生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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