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要充分认识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对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实施“健康宁夏”行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上下协同,部门联动,加强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情况统一造册登记,建立信息管理档案。自治区药监局将定期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执业药师配备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在零售药店许可过程中要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的零售药店,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药店经营方式由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而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不予变更,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有门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不受理其新开办门店申请,同一自然人所开办的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不受理其新申办零售药店申请。
(三)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零售药店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
或相应过渡期截止仍未配备执业药师的零售药店,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并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责令相关零售药店依法核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类别)。
查实属于执业药师“挂证”的,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及时上报,由自治区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
(四)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零售药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零售药店依法配备使用执业药师。
对不按规定配备、“”等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违法行为,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推动执业药师发挥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自治区药监局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仅是对零售药店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期政策安排,零售药店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