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同种药品。
(三)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药师在营业时间内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
(四)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或直接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七)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八)公开药店电话,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药店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①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②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③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④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⑤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⑧在签订医保协议之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⑨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