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础信息、执业资质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办法》第七条讲到:执业药师基础信息是指姓名、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号、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时的工作单位、通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年份等信息。
《办法》第八条讲到:执业资质信息是指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注册时间、注册有效期、注册证号、注销或撤销情况等信息。
除此外,《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于执业药师正负面内容做了详细讲解:
执业药师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信息;
(二)参加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药学服务、用药安全宣传等活动的信息;
(三)执业药师相关行业协会授予的书面表彰奖励信息;
(四)其他正面信息。
第十条 执业药师负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中获得的执业药师刑事犯罪判决信息、违法违规信息;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执业药师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信息;
(四)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的信息;
(五)在药品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等信息;
(六)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对于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对于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的信息,进行记录负面信息。
同时,《办法》中强调: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正面和负面信息,各设区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获知信息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报送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收到报送的正面和负面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将执业药师正面和负面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向公众提供执业药师基础信息和执业资质信息的查询服务;依法将执业药师正面和负面信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