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3、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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