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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制定福建省初级护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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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医师资格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省卫健委:

你委《关于重新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9〕735号)、《关于商请重新核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9〕739号)、《关于商请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9〕76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7〕26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医师资格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重新制定我省医师资格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实行分段收费,对于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考生,考试主管部门不得向其收取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

三、在本函执行期限内,国家相关部门若调整考务费收费标准,你委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调整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四、职业资格考试要实行考培分离,培训不得与考试挂钩,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办与考试挂钩的强制性培训并收费。考试机构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

七、本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委根据《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要求,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建议。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6〕92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3〕373号)中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医师资格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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