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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对药品生产许可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药品生产许可有如下主要规定:
1.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是进行药品生产的法定前提条件。没有获得该证照的企业不得从事药品生产活动。
2. 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概况、厂房设施情况、生产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以及质量管理文件等。
3.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这一体系需涵盖从原料采购到成品放行的全过程控制,并通过定期审核来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4. 对于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如增加或减少生产线、改变生产工艺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5. 药品生产企业还需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多种措施予以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实施条例对药品生产许可的主要规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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