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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需符合哪些要求?

处方书写的要求是药师和医生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规范,它不仅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还涉及到医疗质量和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方书写需符合以下要求:
1. 处方内容应包括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正文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必要时注明给药途径;后记则由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代替。书写要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可辨,不允许随意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 用法用量应按照临床诊疗指南或药品说明书推荐的标准来确定,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调整,确保安全有效。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和有特定疾病状态的患者,要特别注意剂量的选择与调整。
4. 处方上所开药物之间不应存在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患者能够安全合理地使用药品。
6. 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并在专用处方上注明“毒”、“麻”、“精一”或“精二”字样。同时,这类药物的处方保存期限也比普通处方更长。
7. 电子处方应与纸质处方具有同等效力,其制作、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处方书写的一些基本要求,作为药师,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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