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药品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是我国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由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旨在加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该办法对毒性药品的定义、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了毒性药品的范围和分类,明确了哪些药品属于毒性药品,并对其实施特殊管理。其次,在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该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毒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经营企业也需具备相应资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超量储存。
在使用环节,《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强调了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规定剂量和适应症,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如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存放等措施以保障患者安全。此外,还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包括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等。
总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是我国毒性药品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在确保此类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主管药师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熟悉并严格执行该办法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