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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界定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药品标准是药品质量的法定依据,每种药品都有其特定的成份组成,如果实际成份与标准规定不一致,就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比如某些声称含有特定有效成分的药品,经检测根本不含有该成分或者所含成分与标注的完全不同,这就属于假药。

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种情况在市场上较为常见,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用没有治疗功效的物质冒充药品,或者用低价药品冒充高价、疗效好的药品。例如,用淀粉等普通物质制成所谓的“神药”,或者用普通感冒药冒充治疗癌症的特效药等。

此外,变质的药品也被认定为假药。药品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果保存不当,可能会发生变质,其性质和疗效都会发生改变,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产生新的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被污染的药品同样属于假药范畴,药品受到污染后,其质量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可能会引发各种不良反应。还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等情形,也可能会因为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而被判定为假药。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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