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有一系列具体且严格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于保障医疗安全、准确调配药品以及规范医疗行为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处方一般需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需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总之,严格遵循处方书写的各项要求,是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