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定义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九十八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具体而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这意味着药品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既定的标准来配备成分。国家药品标准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每一种药品的成分及其含量都有明确规定。如果生产出来的药品成分与标准不符,那么它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种情况也属于假药范畴。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比如将一些普通的保健品或者食品当作药品来销售,消费者服用后不仅不能治疗疾病,还可能延误病情。而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可能存在药效差异,不同的药品针对不同的病症,如果用其他药品冒充,会导致治疗不对症,同样会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
此外,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也按假药论处。变质的药品其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有效成分可能被破坏,甚至产生有害物质,继续使用会严重威胁患者健康。而药品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会误导医生和患者,使患者在不适合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从而增加用药风险。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