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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销售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
(二)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三)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
(四)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五)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六)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
(七)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对近效期的给予预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及停销;
(八)各类数据的录入与保存符合本附录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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