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厅
皖人发〔2005〕45号
关于安徽省卫生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的指导意见/考试要求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
结合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科学、完善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5]35号)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二、原则和方法
省人事厅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实际,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的系列和专业。在2001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试行范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即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考试考核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人才评价方式,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评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兑现工资等待遇,是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范围和对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系列和专业的范围:
(一)学术性、技术性或专业性强,具有可比性;
(二)岗位职责任务明确,可以制定具体的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条件;
(三)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
被确定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和专业申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考试
根据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的系列和专业特点,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测试申报人的实际学识和能力水平。
(一)笔试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省人事厅和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的系列和专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系列和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报考条件,作为报名参加考试的依据。凡符合报考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供有关材料,经单位审查、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省人事厅会同有关系列和专业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准考证》。
3、系列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工作。
4、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系列和专业主管部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5、具体考务工作由各有关系列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相应系列和专业主管部门核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考试合格证》。该证书3年内有效。
(二)面试
为全面了解、准确评价破格申报人员的知识和学术、技术水平,凡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参加面试。
1、面试工作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有关高评会所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工作组织由相应高评会专家库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
3、面试形式、内容、程序和标准等,由高评会所在部门结合本系列、本专业实际制定。
五、评审
(一)省人事厅会同有关系列和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二)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考试合格证》。破格申报人员还须通过面试,取得合格成绩。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评会评审通过者,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并发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其他
(一)国家统一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的系列和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的系列和专业,由省有关系列和专业主管部门或市人事部门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分别收取有关考试和评审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