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管理权限及办.证程序的通知
渝职改办[2005]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少基层单位的负担,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适当调整我市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权限及办.证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成绩达到市级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或参加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管理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述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三、办.证程序
㈠ 上述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后,由市考试中心(或市级考务机构)及时将考生成绩发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
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收到考试成绩后,应及时通知考生办理证书。
㈢ 上述考试合格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一式2份,连同报名时所需证件及照片3张一并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申请办.证。
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应按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向考生核发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㈤ 凡在市直属考点报名且考试合格的考生,其资格证书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人单位所在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
㈥ 上述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经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加盖鲜章及钢印方才有效。
三、有关要求
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职改)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领导,严肃颁证纪律,严格发放程序,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对在证书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职称工作违纪处理的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