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证
制度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
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5]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适应新形势下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市人事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我市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监督行业药学专业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认证制度。
现将《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