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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证

制度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

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5]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适应新形势下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市人事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我市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监督行业药学专业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认证制度。

现将《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药学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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