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及合格标准基层卫生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不单独组织,与全省卫生(含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并进行,实行单独划线确定合格标准。考试相关组织及考务工作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12〕53号)。
(一)报考条件。
报考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7)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技术人员,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不少于12年。
3.破格报考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符合川人办发〔2005〕367号、川人办发〔2012〕53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确定及有效期。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组织的卫生(含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当年全省的考试情况单独划线确定。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给成绩合格证,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