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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7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意见

2017-09-14 14:11
大号

根据国家和我省人才工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6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黔人社厅通〔2013〕4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7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类别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聘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简称“民营专项评审”)。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取得。

二、落实“放管服”要求,有序推动授权评审

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职称评审权。各授权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规范评审,确保评审质量。加强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申报评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政策依据

1.申报社会化评审资格条件:申报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社会化评审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全面执行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详见附件1。

2.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条件:申报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人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条件:申报2017年民营专项评审人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50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设置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专业设置。根据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文件中专业设置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四个类别设置106个专业(详见《贵州省2017年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专业及代码》(附件2))。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对应附件2中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要求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专业,必须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申报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应符合附件2要求;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2.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设置。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的人员,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仅限于《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附件3)上的专业。

(三)申报评审有关政策要求

1.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政策。强化职称评审的基层实践导向,继续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对扎根基层、从事专业工作、年度考核连续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放宽职称评审条件。

(1)县级(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人员正常申报副高级资格放宽条件。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大学毕业后到县参加工作(本科毕业连续工作满20年、大专毕业连续工作满25年)或中医专业师承人员在县工作连续满25年(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现继续在县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工作业绩突出,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适当放宽条件。

(2)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医疗卫生计生人员正常申报副高级资格放宽条件。乡镇医疗卫生计生人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适当放宽条件。

2.继续强化基层服务工作经历。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服务基层长效机制,紧扣“大扶贫”战略,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从2017年起,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聘任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累计服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聘任中级职称前,须到乡镇累计服务满1年以上。2017年、2018年达到申报评审条件,但达不到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先推荐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在聘期内安排补足服务基层年限要求。申报人须填写《贵州省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4)逐级审核推荐。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调动到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基层单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或高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作为继续聘任中级职务或晋升高级职务须具备的基层工作经历。

3.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从2017年起,不再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评审申报的必备条件。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和岗位需要自主确定相关要求,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条件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120学时)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2)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高、中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10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50分,均不需具备I类学分。

(3)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I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

(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执行,即:应具备总学分125分(120学时)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5)学分验证工作分别由省、市(州)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5),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才予送评审。

(6)认真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学习测试。为适应我省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推广普及大数据知识,省人社厅今年继续开展以“大数据”为主题的公需科目培训,各地、各部门和各授权单位要按照公需科目培训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凡未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同级转评)

5.代表论文送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为代表论文(提供word电子文档)由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学术水平及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审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0%。

6.现场答辩。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5%;答辩考核得分低于答辩满分60%(含)的,专业组不向高评委推荐评审。

7.任职年限。2017年度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8.同级转评(考)申报人员申请转评(考)的,必须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卫生类中级资格;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转评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转考合格、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转评的,其任职资格时间从原取得资格时间算起。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未转考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员,要求直接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9.转岗申报。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因工作岗位(专业)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或高级资格评审的,工作单位聘任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提供聘书或聘用文件,转岗培训合格证、岗位业务考核合格证等)并要与原岗位聘任时间合并计算达到任职年限要求。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专业,工作岗位变动申报上一级资格人员不得跨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或护士执业资格申报;相同执业医师类别间变动岗位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应变更注册为申报专业对应的执业专业。

10.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可分别享受副高、中级待遇(仅指工资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达不到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先推荐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在聘期内安排补足服务基层年限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含国家级I类学分)其佘为II类学分。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或通过评审获得副高级资格人员,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时间须从取得相应资格后正式聘用时开始计算。

11.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政策。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社会办护理、康复、养老等机构工作、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的,申报评审条件与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12.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按照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14年开始,毕业后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考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13.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可从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获得用人单位聘用并兑现工资待遇人员,聘用时间及业绩学术成果等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推荐申报药学专业副高级资格。

14.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医疗卫生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应按照岗位空岗数推荐送评。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则可以釆取评聘分开的方式进行。

四、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初、中级任职资格后,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从获得初、中级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三款第2、3、4、8、9、10、12、13项的规定。聘任所需其他条件根据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卫生系列高级资格评审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方式

今年卫生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结构化的综合评价方式。

(一)综合评价的结构化构成。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申报人员的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科研成果等评分,占综合分的50%;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得分,申报正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25%,申报副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35%;申报人员现场答辩评分,占综合分的15%;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的代表论文送审评分,占综合分的10%。

附表1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表

权重
级别
申报材料暨丁作业绩 实践能力考试成绩 答辩考核评分 代表论文送审评分 综合加权得分
正高 50% 25% 15% 10% 100%
副高 50% 35% 15% - 100%

(二)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结合我省医疗、预防、保健、计生机构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附件1)设定省级三甲医院、省级其他、市(州)级、县级、乡(镇)五级分别确定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附表2)

附表2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隶属关系
申报级别
省级三甲医院 省级其他 市/州级 县级 乡镇
正高 80 75 75 70 -
副高 80 75 70 65 60

(三)综合评价分数使用。综合评价分数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最终表决的重要指标,高级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申报人的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学术水平、答辩成绩及综合表现等情况,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六、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

2017年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申报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送评。考试工作按照《关于开展贵州省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卫计发〔2017〕28号)文件要求进行。考试成绩按照《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附件1)划定合格线。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得分,将作为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成绩不对外公布,由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对达到省内划线合格人员发放《考试合格证书》(当年有效)作为申报及送评依据;不合格人员成绩可在考点进行查询;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高级资格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精神,高级资格申报推行“三公开、两承诺”制度,切实维护职称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1.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申报人员需认真、如实、完整填写《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贵州省2017年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附件6)《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要素登记审核表》(附件7),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8)。提交真实、准确、能完整反映本人“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申报材料。

2.单位审核及公示。所在单位结合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推荐送评的,填写《贵州省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公示表》(附件9),并以张榜、网络等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推存上报。

3.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后签字、盖章;填写《贵州省2017年推荐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附件10)并签署《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11)。对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评审组织不受理申报材料。

4.对公示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有群众举报反映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的,从认定之日起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推荐申报;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通过资格;并根据职称政策和“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5.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职称评审条件基础上,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材料报送及受理范围

1.授权评审组织机构受理范围: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和相关单位,受理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副高级资格人员的申报评审。

2.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机构受理范围:

(1)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正高级资格。

(2)各行业所属、中央在黔医疗卫生单位,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正、副高级资格。

(3)获得授权开展副高级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中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申报专业不能组建专家组评审的,应交由省级高评委评审。

3.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

(1)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社会化评审申报:符合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和本文规定社会化评价申报条件的人员,申报方式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申报副高级资格的由核准授权的市(州)评审;申报正高级资格的,经所在辖区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级高评委推荐评审。

(2)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继续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申报方式继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经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申报评审条件等有关事宜见《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50号)

4.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资格的申报。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申请认定”卫生专业副高级资格的申报程序按照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相关要求,由申报人申请并经单位核实后按管理权限逐级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推荐申报。省直管县、贵安新区向省级高评委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釆取“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方式与社会化评审一并组织实施。

(三)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省级高评委受理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1)报送程序: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州)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由市(州)卫生计生委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级高评委评审。

(2)报送时间:2017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

(3)报送地点: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2.授权评审组织机构受理材料时间。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材料申报程序和时间自行安排。

(四)省级高评委受理申报材料装订要求。省级高评委受理个人及单位申报材料请按《贵州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目录与格式》(附件12)的相关要求提供和装订。按照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文件要求,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论著需提交“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国知网”、“维普资讯网”三大数据库之一的检索报告,或相关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SCI论文还应提供影响因子查新证明。学术会议交流论文须提供参会文件(邀请函)论文证书及论文汇编原件。

八、其他事项

(一)收费。继续按照《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统一归类管理的通知》(黔人通〔2008〕159号)《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归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黔人通〔2008〕174号)和《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字〔2011〕2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件资料下载。文件、表格等申报资料可登陆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内“通知公告”或“人事信息”栏下载。

(三)认真做好新修订条件的政策宣传。2017年起,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将全面执行新修订的《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黔人社厅〔2016〕398号)各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加大对新条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用人单位要组织职工开展新条件专题学习,帮助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新条件的具体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顺利做好职称申报工作。

(四)未尽事宜。对本通知未提及的资格证书年审、学历提升、机关分流、破格要求等职称政策,按我省现行职称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卫生系列职称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吴老师0851-83617522

尹老师0851-83617522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马老师0851-86820725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谷老师0851-85837326

贵阳市卫生计生委:彭老师0851-87987239

遵义市卫生计生委:李老师0851-23119518

六盘水市卫生计生委:吴老师0858-8320950

安顺市卫生计生委:甘老师0851-33236341

毕节市卫生计生委:陈老师0857-8252362

铜仁市卫生计生委:刘老师0856-5212951

黔南州卫生计生委:罗老师0854-8317525

黔东南州卫生计生委:周老师0855-8221723

黔西南州卫生计生委:曹老师0859-3228571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1-13

1.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

2.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专业及代码

3.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专业

4.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

5.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

6.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

7.申报评审要素登记审核表

8.个人诚信承诺书

9.申报人员公示表

10.推荐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

11.单位诚信承诺书

12.申报材料目录与格式

13.申报材料对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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