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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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

    1、凡符合《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 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自2003年起,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技术资格考试并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凡符合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取得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准入资格,并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报名参加2003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计算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以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2、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3、考试范围和专业设置
  
  各专业考试范围及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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