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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未取得医学技术资格人员执业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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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无学历中医从业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苏卫人〔2003〕37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中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卫人发〔20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现就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无学历中医从业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具备25年以上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据,年龄55岁以上(计算中医临床工作年限及年龄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6月26日),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信誉,从业期间无任何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在1998年6月26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中医(民族医)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经省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考核后,可认定执业医师。

  请各市、各单位对照条件抓紧组织认定的申请工作。上报材料除执业医师认定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1998年6月26日之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供1973年6月26日之前中医临床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据: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行医资格的证明材料;或原始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或处方权印鉴的批准材料。

  省中医药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考核要求、时间另行通知。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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