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新人办发〔 2007 〕 79 号
关于确定 2007 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2008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7] 153 号)精神,结合 2007 年度我区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将 2007 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自治区的合格标准确定如下:
一、护理专业:初级(士)单科合格分数 40 分;初级(师)单科合格分数 45 分;中级单科合格分数 42 分。
二、除护理外各专业:初级单科合格分数 32 分;中级单科合格分数 40 分。
三、从今年起,达到自治区考试合格标准的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四、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其职称资格在疆内有效,发放自治区的职称证书。由各地区、各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办理证书的有关规定统一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办理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详情请登陆 www.xjrs.gov.cn 查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