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DR监测工作有何进展?
我国的ADR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卫生部起草了《药品毒副反应报告制度》,后改名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984年国家颁布了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经常考察并组织调查药品的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这为我国依法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供了依据。
1988年在卫生部药政局领导下在京沪两市的10所医院进行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试点工作;1990 年进行了第二期扩大试点工作,由京沪两市扩大至广东、湖北、黑龙江、以及解放军共14所医院。目前,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于1989年组建后,一些省市如北京、天津、辽宁、湖北、湖南、浙江、河北、福建、甘肃、上海等地先后建立了省级中心。1997年卫生部药政局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列为当年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的重点工作,并于1998年参加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计划,成为该计划的成员国,此外,卫生部还组织起草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该法由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最近,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该制度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ADR监测报告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提高临床安全用药水平,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