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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民法典对医疗救助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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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医疗救助有明确的要求。首先,《民法典》强调了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在第一百零九条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表明在任何情况下,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首要原则。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命、身体和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对危急病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这条规定强调了在紧急医疗救助中,医护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行动来挽救生命或减轻病人的痛苦,即使在没有得到患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也不例外。这体现了《民法典》对于紧急情况下提供及时有效医疗服务的重视和支持。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如昏迷、未成年人等),医疗机构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事后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说明情况并获得追认。这一条款为医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治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医疗救助的要求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明确了医护人员在紧急状况下的职责与权限,旨在保障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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