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将献血年龄下限设定为十八周岁,是基于我国公民十八周岁为成年人这一法律规定。在这个年龄阶段,人体的身体发育基本成熟,各项生理机能相对稳定,能够承受一定量的血液采集。此时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自己献血这一行为及其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能够自主做出是否献血的决定。
而将上限设定为五十五周岁,主要是从健康角度来考虑的。一般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的各项机能会逐渐出现衰退,例如心血管系统、造血系统等功能可能会有所下降。五十五周岁之后,部分人群可能会出现一些慢性疾病,如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这些疾病可能会影响献血者自身的健康,也可能对所采集的血液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不过,对于一些身体状况良好、经过严格体检符合献血标准的五十五周岁以上人群,也并非绝对不能献血,但这只是个别情况。
这一年龄范围的规定,既充分考虑了公民的身体条件和生理状况,又能够保障血液的质量和献血者的健康,同时也鼓励了广大适龄健康公民积极参与到无偿献血这一公益事业中来,为拯救他人生命、促进社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