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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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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厅发布了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开展具体工作,医学教育网小编专门整理如下,请各位考生仔细查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落实我委等11部门《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助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经研究,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试点省份应当于2019年2月25日前报送实施方案。各相关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于2019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包括实施方案、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等)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护理与康复处  杨皛玢、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1850、68792208

传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HLKFC@nhfpc.gov.cn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

以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内容由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更多护士考试动态及政策解读欢迎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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