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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连云港市个体医师开业资格考试预备通知

2016-07-2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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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2016年江苏省连云港市个体医师开业资格考试预备通知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组织个体医师拟开业人员开展2016年全市个体医师开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且符合《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的人员。

二、报名时间

2016年8月1日至8月31日止。

三、报名办法

1、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社会事业局负责辖区内户籍的个体开业拟执业的医师资格审定考试报名工作;市卫计委负责组织考试与考核等考务工作,开业理论考试合格者参加实践技能考核。

2、报考个体开业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需填写《连云港市个体医师开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并另交同底版近期照片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社会事业局材料审核后填写《连云港市个体医师考试人员汇总表》,于2016年9月2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处,逾期不予补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报名需提交材料

1、连云港市个体医师开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

2、报名点的县(区)行政区域所在地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县区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

6、离退休、辞职等人员需原单位出据其工作经历、从事同一专业年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文书,其中离退休人员需出具原单位同意其从事个体开业执业行医证明文书。

7、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8、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社会事业局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布局设点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组织参加2016年个体开业医师拟执业人员考试。

五、考试内容

开业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考试内容参照连云港市个体医生开业考试大纲(见附件1)。

六、考试时间与地点

1、考试地点和时间:具体考试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初定9月中下旬,以准考证为准)。

2、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七、报名费

按市物价部门连价费字〔2007〕305号文核定的230元/人收取。

请各地认真做好个体医生开业考试的报名和审核工作,对报考人员的执业资格提供的有关证件要认真审查、鉴别真伪,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公正完成。

附件:1.考试大纲、2.考试报名表、3.报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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