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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2015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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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事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2015年年度验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二、审核工作要求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公需科目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指南》执行;专业科目按《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执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学习每年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及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我市《关于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继医教〔2008〕3号)及广东省《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达标标准执行(见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获得,且需包括本年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程。参加学习取得的所有学分未经深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均不算作有效学分,不计入个人总分。

三、验证起止时间

验证时间: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验证流程及时间

各单位于3月18日前将《2015年度学分审核人员汇总表》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报送材料后,通过“科教管理平台”查询提交至人事部门数据,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被审核者本人,并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解释说明工作。具体相关操作流程(见附件2)。

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学分审核和验证工作,逾期将不予受理。我委委托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地址: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大院)具体负责学分年度审核事宜。

联系人:陈霞

联系电话:25162454

电子邮箱:smec1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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