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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2015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及《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分审验的通知》(黑卫科发【2014】16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学分审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各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

每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其中参加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取得学分不能超过10学分,参加医学教育学术活动(讲座、病历讨论)、自学笔记10000字、发表的论文、论著、当年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必须有5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015年度学分审验时限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或相近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见附件),同时报送该表电子版。

四、学分审验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学分审验程序

(一)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其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在《学分登记册》上,并汇总填入《学分审验汇总表》。

(二)市卫生计生委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核实认定,I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且总学分数达到25分者为合格,在其《学分登记册》上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周期学分审验的依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六、其他要求

(一)卫生技术人员201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所在单位进行填写、整改并配合委科教科审验,审验结果汇总表请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上报市卫生计生委科教科一份(见附表),同时需将电子版传至市卫生计生委科教科邮箱(地址:jmswsjkjk@163.com)。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附件1:2015年度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

附件2:2015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审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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