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2种。
第一条 Ⅰ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经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为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的培训需要,由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项目。
4.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教育中心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上公布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Ⅰ类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 Ⅱ类学分
1.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科室疑难病例讨论、院内讲座等自我管理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形式。
4.为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的培训需要,由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或批准的项目。
5.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教育中心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上公布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Ⅱ类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章 学分要求
第三条 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其中,院内自我管理项目Ⅱ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每年应含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5学分。
第四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各级公共卫生单位中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不低于5学分。其中,院内自我管理项目Ⅱ类学分不超过15学分,每年应含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5学分。
第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院内自我管理项目Ⅱ类学分不超过15分。
第六条 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类、Ⅱ类学分。
第七条 卫生技术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得的Ⅰ类和Ⅱ类学分可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要求总值的50%.
第八条 学分达标标准自卫生技术人员获取当前专业技术职称当年起进行调整,未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要求。
第三章 授予标准
第九条 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一天最高不超过2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项目公布文件批准的学分数。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一天最高不超过2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项目公布文件批准的学分数。
3.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每1.5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一天最高不超过5分。
2.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区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案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理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市级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后书写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杂志期刊、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N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学分,只统计前三位作者: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4学分);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课题为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课题(3—1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中级职称以上每月授予Ⅰ类学分1学分和Ⅱ类学分3学分,初级职称每月授予Ⅱ类学分3学分。
第十二条 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年度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学分1学分和Ⅱ类学分3学分,初级职称每月授予Ⅱ类学分3学分。
第十三条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紧缺人才培训结业考核合格者、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第四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通过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登记学分,并由项目举办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根据规定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完成学分情况可通过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进行查询和汇总。
第五章 学分验证
第十七条 根据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方案,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
第六章 学分考核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再注册。
第七章 学分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无锡市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原《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1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