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办发〔2022〕59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省级相关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2022年卫生健康科教工作总体安排,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22年度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系统建设进程,我委基本完成了对原有的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2022年度开始,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项目实施、学分申请授予、项目实施反馈等工作全部依托信息系统完成。目前,Ⅰ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相关功能模块已启用,登录网址为:https://lncme.mvwchina.com/(医疗机构登录使用),后续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相关功能模块将于7月上线。机构账号已经发放完毕,医务人员目前支持手机微信端访问,登录方式详见附件1.
二、规范实施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022年,我省共计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48项,获批316项,获批项目名单前期已经公布,并导入信息系统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工作。按照我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辽宁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1〕194号)安排,我委组织专家对1677项新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审核通过1201项。备案项目审查通过249项,共计公布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450项(具体名单见附件2、3)。
项目举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授课教师和授课内容等;如需修改,应在信息系统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更改。
三、继续实施Ⅰ类学分与Ⅱ类学分相互补充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的Ⅰ类和Ⅱ类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医务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即Ⅱ类学分补充为Ⅰ类学分的分值不超过5分(含5分),Ⅰ类学分补充为Ⅱ类学分的分值不超过10分(含10分)。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相互补充操作由医务人员本人在“辽宁省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上完成。
四、规范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鼓励项目承办单位将优质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逐步制作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采用慕课、微课、远程视频等“互联网+”方式,供医务人员线上学习。除国家和省公布的培训项目外,各地、各单位不得要求医务人员在指定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获取学分。参加国家和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学时授予Ⅰ类学分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累计不超过10分。其中,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的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以全部以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方式获得。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标准参照执行。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需按照管理权限,经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学分。
五、落实非中医类别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关于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参加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审验时,予以认定的国家级和辽宁省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5分(含5分),Ⅱ类学分不超过10分(含10分)。
六、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认定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应不低于25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分:
(一)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
(二)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紧缺专业和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累计6个月及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三)担任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获得科技成果奖励认定当年;
(四)学历教育期间,当年连续学习6个月及以上者;
(五)参加我省对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贵州省和冈比亚共和国等对口支援工作满3个月者。
七、加强管理,切实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一)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强化监督管理。各项目举办单位对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主体责任,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公益性,严格规范医药相关企业对学术会议的捐赠资助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将项目转包谋利。鼓励各地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着重在组织管理、政策支撑、项目实施、分层分类学分管理以及可验证的自学模式等方面开展有益探索。
(二)项目举办前两周向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办班申请。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表及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报告报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2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2022年7月15日至7月30日期间,信息系统开放对各单位2021年度学分补录权限,请按时登录信息系统进行操作,逾期不予办理。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尚勇
联系电话:024-23388493
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联系人:张月 赵欣
联系电话:024-81006138
网络技术支持:4000018080
附件:关于做好2022年度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附件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