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19号)要求,为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现将2022年度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2年6月10日-2022年11月30日,统一关闭教学平台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24时。
二、继续教育对象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二)取得药师协理、药学(非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一)全年须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记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记20学分;公需科目30学时,记10学分;
(二)专业科目 学分通过参加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
(三)公需科目学分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学习强国”APP,实名认证后进行学习,每年学习积分不低于1000分(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适时调整),视为完成公需科目的学习要求。学员须在继续教育时间内将年度学习积分截图,报所选专业科目学习的施教机构进行公需科目学分登记;二是参加施教机构组织的公需科目课程取得。请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学习,不得交叉混学。
四、继续教育内容
(一)执业药师教学内容
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与执业药师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近两年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教学内容
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常见病症治疗药物使用指导;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近两年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五、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按照2021年度《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公示》的要求,2022年度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培训工作由下列5家施教机构承担。
(一)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面授/远程)
联系方式:叶老师0871-68896332
(二)昆明医科大学(面授/远程)
联系方式:刘老师13577079322、朱老师19187106628
(三)大理大学(面授/远程)
联系方式:董老师0872-2200798、13987230555
(四)中国健康传媒集团天创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面授)
联系方式:张老师13669752208、4000987818(客服)
(五)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远程)
学习网站:https://jxjy.cdeledu.com/cdel_jxjy/yncyys.shtml
联系方式:倪老师13211886675、4006501888(客服)
六、要求
(一)施教机构须加强学员学习管理,规范教学行为。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按照《评估标准》对施教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经评估,教学质量不达标的施教机构;存在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花钱买学分的施教机构;存在培训、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教机构;采取虚假宣传、欺诈、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施教机构,将不再承担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个人实际,自愿选择施教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某一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影响教学秩序。
(三)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时,请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及资格证信息,便于学分管理。学分查询请登录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网站。
(四)施教机构须在培训开展前5个工作日将教学计划、教师课件和考核试题等材料上报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将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学员信息报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进行学分认定,并向学员出具培训证明。
七、监督举报
在继续教育期间,接受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教学行为的监督举报。如发现施教机构教学存在违规行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可靠,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为便于反馈信息,建议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邮箱yunnanxfyz@163.com.
监督举报电话:0871-63617313.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牟明芳,0871-6361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