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云卫科教发〔2013〕2号)以及《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昆卫科教〔2013〕16号)要求,现将2015年度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验证对象全市医疗卫生行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分验证时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所获取的有效学分。过去因特殊情况未能验证人员,可以补验2013年度和2014年度学分,2013年度以前获取的学分原则上不予补验。
三、学分验证方式截至2015年10月全市已开通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的学分管理系统。2015年度将采用电子学分验证方式,获得的原始纸质学分材料不再上报,由单位保存,以便现场抽验时提供。还未开通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的单位请尽快开通,具体事宜与系统维护人员周梦锐联系,联系电话:13108662751,0871-63575660.
四、学分验证分值要求
州(市)级、县(市、区)级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镇卫生院、人口计生服务所(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乡村医生(含人口计生技术服务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验证标准按照《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卫科教〔2013)16号〕执行。